About 遺囑

未有考慮所有情況:例如,沒有設立「剩餘條款」,或未有考慮受益人比自己更早離世的可能性。

我們協助審視遺產結構、設計可執行的分配方案、提供稅務與過戶流程建議,並可依需求擔任或協助遺囑執行人。

一份清楚、正式、穩妥的遺囑,真正帶來的價值,不只是財產分配,而是讓家人在最困難的時候,仍然有一份可以依循的安排。對自己來說,這是一份規劃。

任何年滿十八歲、精神健全的人都有資格訂立遺囑。通常,人們會覺得只有年紀較大或擁有豐厚財產的人才需訂立遺囑,然而,遺囑可以為任何人的財產安排提供明確指引。如果沒有遺囑,根據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,遺產將按法定親屬順序分配。

完全行為能力意味著必須是成年人,且心智健全。能夠獨立進行法律行為和承擔相應責任。

關鍵在於,普通人很容易在見證程序等細節上出錯,從而導致遺囑無效。這就是尋求專業人士協助的主要原因——確保程序正確無誤。

誤區一:以為平安紙比遺囑更容易更改或無需遵守法律規定。事實上,兩者都必須符合《香港法例《遺囑條例》》的嚴格要求才能具備法律效力。

口授遺囑:在香港,口授遺囑(即口頭訂立的遺囑)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。除非是在極為特殊且緊急的情況下(例如軍人戰場遺囑),且有嚴格的條件限制,否則不應依賴口授方式來訂立遺囑。

遺囑執行人可由被繼承人指定,或由親屬會議選定,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定。但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選定遺囑執行人。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,繼承人還是可以進行遺產的分配。故遺囑執行人並非必要,不一定要選定。

在香港訂立遺囑,除了形式上的要求,還有不同的草擬方式可供選擇,每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及適用情境。選擇合適的訂立遺囑方式,能有效保障您的遺願。

遺產管理人優先:在無人承認繼承、繼承人不明等特殊情況下,遺產管理人的清算職務可能優先於遺囑執行人,此時執行人的權限會暫時停止。

精神行為能力:若立遺囑人在簽署時缺乏法律上的精神行為能力(即無法理解遺囑的性質及其效果),即使符合形式要求,遺囑亦可能被挑戰為無效。

如果你去世時沒有有效的遺囑,你的遺產會按照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的法定順序分配:

如前所述,您的遺產將根據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分配。簡單來說,分配順序如下: 遺囑 執行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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